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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益被诉排除妨害案,周小兵律师代理后一审、二审均驳回对方起诉

作者:惠泰律师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5-08 12:01:24

案情简介:

1973年原告(上诉人)任某花丈夫黄某榕、张某、李某垣共同修建占地面积约为70平方米的四间房屋,1986年三人签署了一份《议定书》将该四间房屋一分为二,张某与黄某溶共有其中一边房屋(占地面积约25平方)。任某益过继给张某后,一直居住在分给张某、黄某溶的房屋内。2006年任某益将《议定书》中约定分给张某、黄某溶的两间房屋进行拆建,并建成现在的三层混凝土结构房屋,现原告(上诉人)任某花等人于2018919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某益排除妨害。


律师意见:

周小兵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检索了大量的同类案例,分析认为原告(上诉人)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委托人系因房屋建造的事实行为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上诉人)的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已不属于宅基地所在的村集体的成员,依法亦不能获得该宅基地使用权。故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协办律师黎玉芬马上确定了办案思路及办案策略,在代理过程中积极与一、二审承办法官沟通、交流,依法代理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答辩意见、质证意见、辩论意见。


办案结果:

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302民初1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作出2019)粤13民终4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上诉人)的上诉,依法保障了本所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评价。

 

周小兵律师,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任级律师、惠州市仲裁委员会第七届委员会仲裁员。担任有惠州市卫生健康局(原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政府单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熟悉各类案件诉讼程序,自执业以来已承办数千宗各类案件,对于各类案件均有自身独到的见解并用于解决问题,经验丰富。

       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于1994516日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全体律师以团队合作精神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具有解决疑难法律问题和代理重大疑难诉讼(仲裁)案件的能力,立所至今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没有受过任何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在社会树立了良好信誉,得到业界同行及当事人的好评。

      凡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均不得欺人。法律关乎人的财产与生命自由,尤为万不可欺。戒欺是本所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本所会不遗余力的维护这一价值观,保证各成员在接案、办案过程中做到诚实守信,全心全力维护委托人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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