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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服务

 

      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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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1、接受委托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②根据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其他法律帮助;

③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进行控告、申诉;

④犯罪嫌疑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代为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

⑤在审查逮捕阶段,认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⑥在侦查终结前,根据案情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必要时提出书面辩护意见供办案机关附卷。

2、接受委托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依法前往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②根据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其他法律帮助,并核实有关证据;

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④犯罪嫌疑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代为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

⑤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或申请人民检察院调查可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等各方面的证据。

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情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3、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摘抄、复制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②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或申请法院调查可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等方面的证据。

⑤被告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代为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

⑥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⑦依法尽职、尽责为甲方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甲方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⑧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的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⑧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并为其辩护。

⑨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口头或书面报告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公、检、法机关确定密级的案件材料除外)。

4、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二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

②会见上诉人,了解其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按时出庭,依法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并提交书面辩护词,亦可能按照二审法庭书面审理的安排,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④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或申请法院调查可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等方面的证据。

⑤被告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代为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

⑥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⑦依法尽职、尽责为甲方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甲方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⑧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的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并为其辩护。

⑩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口头或书面报告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公、检、法机关确定密级的案件材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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