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杨某某因经济困难临时起意参与盗窃,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刑事拘留,涉案金额认定高达94000元。申卫军律师介入后,敏锐发现本案盗窃金额认定存在重大疑点——该工地经常性发生盗窃事件,受害单位主张的被盗财物大部分并非杨某某所盗窃。经及时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杨某某于2025年1月10日取保释放。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杨某某因经济困难,与朋友临时前往惠州惠城区某工地窃取了一些电缆卖钱。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中旬以盗窃罪将杨某某等人刑事拘留,并根据受害单位提供的材料,鉴定本案盗窃金额为94000元。
94000元的涉案金额意味着什么?根据广东省盗窃罪数额标准,惠州属于二类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40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如果94000元的指控成立,杨某某面临的是“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案关键争议点:盗窃金额认定存在重大疑点
申卫军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杨某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经过细致分析和研判,申律师发现本案虽然存在盗窃事实,但***关键的问题在于——盗窃金额的认定存在重大疑点。
经调查了解,该工地长期存在电缆被盗事件,属于经常性发生盗窃事件的场所。受害单位所主张的94000元被盗财物中,大部分实际上是此前多次被盗的累计损失,而并非杨某某等人本次盗窃行为的所得。案发现场的盗窃事件具有多次性、持续性的特点,且受害人并非只有杨某某等人实施了盗窃,现有证据无法将全部94000元损失排除合理怀疑地归责于杨某某。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受害单位单方面提供的材料直接认定盗窃金额为94000元,显然存在证据链不完整、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申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围绕证据存疑、事实不清等核心问题展开论述,***终促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为什么不批准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通常有以下三种类型:
本案属于典型的“存疑不捕”——盗窃金额认定存在重大疑点,受害单位主张的被盗财物大部分并非杨某某所盗窃,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全部损失归责于杨某某,不符合逮捕条件。
四、本案的启示
***,金额认定是盗窃案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盗窃罪定罪量刑与涉案金额直接挂钩,金额认定是否存在错误、证据链是否完整,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本案中正是抓住了金额认定存疑这一核心问题,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批捕。
第二,案发地点存在多次盗窃情况时,需格外注意区分不同行为人的责任。 对于长期、多次发生盗窃事件的工地,受害单位的损失累计金额不能简单归责于某一次盗窃行为的当事人。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具体行为人的盗窃数额。
第三,刑事辩护要抓住“黄金37天”。 刑事拘留后至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间(***长37天),是刑事辩护***关键的时期。本案中申律师正是在这一阶段及时介入,在检察院审查批捕前提交法律意见,***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申卫军律师,2012年开始在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此前曾在检察院、法院有一定的学习经验,熟悉各类案件诉讼程序,对于各类案件均有自身独到的见解并用于解决问题。现为广东惠泰(仲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
申律师专注惠州本地刑事案件,业务范围覆盖惠州惠城、博罗、惠阳、惠东、仲恺、大亚湾、龙门等区域,擅长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申请、刑事辩护等业务,拥有大量各类刑事案件的成功取保、不起诉、缓刑的成功案例。
联系方式:申卫军律师,电话 18316378138(微信同号)
执业证号:14413201410015887
